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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10:32  点击:[]



  • 标       题: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码:11610000741297059L/2021-094

  • 发文字号:陕教高办〔2021〕9号

  • 发布机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有效

  • 成文日期:2021-6-8

  • 发布日期:2021-06-15 16:42:19

  • 类  别:高等教育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改革提高高等继续教育质量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0〕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一)提升思想认识。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目标,自觉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高质量、多样化学习需求,着力培养职业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

(二)树立责任意识。高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严禁主办高校转移或下放办学自主权。各高校要制定、修订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将继续教育作为本校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党政议事日程,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健康

(三)形成责任机制。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继续教育专门组织机构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学校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二、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

(一)规范招生管理

1. 严格规范招生宣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资料应由主办高校统一编写印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招生宣传资料必须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结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严禁将继续教育学历与其他学历教育名称混淆;严禁以模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宣传。

高校要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继续教育专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招生办学信息。对于未经授权冒用学校名义进行宣传的社会机构和个人,要主动澄清,依法维权,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环境。

2.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校要根据办学定位、办学能力和教学条件,合理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模。要严格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招生类型与层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要根据社会和行业需求,合理确定成人脱产教育招生规模。

3. 招生录取流程合规。高校要严格审查考生的前置学历,指导和规范校外教学站点协助考生做好报名考试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下放招生录取权力。成人高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开展招生工作。现代远程教育要严格按教育部要求发放“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严禁函授教育、业余教育、成人脱产教育、开放教育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提前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严禁违规招收“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严禁将学历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形式捆绑式招生收费。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以直属教学站点、校内教学点等名义挂牌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二)加强学费管理

主办高校要完善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收费过程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委派专人,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学费,并出具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主办高校收费票据,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要完善学生缴费系统建设,实行线上自主缴纳学费。严禁校外教学站点自行或代收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主办高校要严格监控所属教学站点的收费情况,严肃查处站点乱收费行为;严禁多头收费、变相收费、捆绑收费、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考试费、提档费等费用。

(三)强化教学管理

1. 明确学习形式。高校要严格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函授教育、业余教育、成人脱产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的相关要求。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仅限在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教学站点所在地招生办学;业余教育仅限在高校办学所在地级市招生办学;成人脱产教育仅限在高校自有校区内办学。严禁开放教育跨区域招生办学。

2. 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办高校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管理,按照不同学习形式的办学要求,科学制定、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严格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要从规范管理和提升质量两个维度,科学优化专业结构,坚决杜绝专业特色不突出、盲目争办热门专业、盲目扩大专业招生区域和招生计划等问题;要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完善网络教学平台管理,推进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做到教学全过程可记录、可监控、可评价、可追溯。

3. 优化师资队伍建设。主办高校要对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工作给予足够的师资支持,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委派主办高校的教师授课。高校要优化师资力量配置,建设以本校教师为主体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完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激励更多优秀教师参与教学工作,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量纳入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体系。

4. 严格考试毕业管理。高校要严把“出口关”,不得集中组织“毕业清考”,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要落实指导教师责任,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严查论文(设计)的买卖、代写、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切实提高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论文质量。要认真落实《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优化校外教学站点设置和管理

(一)规范校外教学站点备案管理。严格落实“一校一县(区)一站,一站最多三校”原则,在陕设立的校外教学站点,必须在陕西省教育厅履行备案手续。各高校和设站单位要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8号)要求,科学合理开展站点申报及建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校外教学站点。校外教学站点不得随意变更名称和办学地点,不得以城市名称命名教学站点。严禁校外教学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

(二)加强校外教学站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主办高校要主动承担监督指导校外教学站点开展各项教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对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清理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站点;严禁向校外教学点转移专业课程设置、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论文答辩、学位申请资格审核等办学权力。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

(三)落实校外教学站点年检年报制度。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8号)要求,主办高校每年要对在陕校外教学站点进行年检自检、合格评定,并撰写年检报告和风险评定报告,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组织全省站点年检复检审核,复检结果将作为次年在陕站点的招生依据。复检结论“合格”的站点,可继续合作办学;结论为“整改”的站点,要针对问题限期整改,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校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结论“不合格”的站点,予以撤销。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站点自动撤销,重点抽检办学条件较差、潜在风险隐患多的校外教学点和省外高校校外教学站点,以及开设医学类、艺术类、外国语言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严格查处取缔没有备案的教学点。

主办高校要在本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经省教育厅年检复检合格的本校在陕校外教学站点及同意新增的校外教学站点信息(包括站点全称、站点联系电话、办学详细地址等),并将网站链接报教育厅备案。

四、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风险管理能力

(一)严格责任追究。主办高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对本校及站点违反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违规招生办学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招生,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对违规参与各类有偿招生活动的在职有关人员,要视情节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规招生的省外高校教学站点,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停止其在陕招生设站资格。

(二)加强办学隐患排查。主办高校要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安全稳定和廉政风险隐患排查,监督规范站点招生宣传、经费管理、教师管理、人才培养、考试毕业等工作,排查预判教学站点存在的风险隐患。各高校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留言信箱等方式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学生关心关切的相关问题,妥善处理投诉维权事宜。通过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安全稳定事故和廉政风险。

(三)强化顶层宏观监管。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强化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成立继续教育教学指导专门机构,指导高校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办学评估、计划编制、招生考试、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学费管理、学生管理及学籍、学历、学位管理等相关工作,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

请有关高校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要求,结合办学实际,出台或修订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或系列文件,须涵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学生管理、考试毕业等内容,并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前以主办高校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同时提交PDF版。省教育厅将对本通知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刘天宇

电 话:029-88668916

邮 箱:gjclty@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312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上一条: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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